1.哪些情形属于无证排污?
2.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行为有哪些?
3.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按证排污包括哪些要求?
4.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有哪些?
5.排污单位如何开展自行监测?
6.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7.排污单位如何规范台账记录?
8.排污单位如何按时规范提交执行报告?
9.排污单位如何开展信息公开?
1.哪些情形属于无证排污?
答:《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均属于无证排污:
(1)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3)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9 年版名录》规定,对于按规定属于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类别的排污单位,若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只进行了排污登记的,也属于无证排污。
2.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行为有哪些?
答:《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将被依法查处。
(1)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4)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排污单位存在上述情形的,将被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按证排污包括哪些要求?
答: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排放污染物,并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要求。主要包括:
(1)排污单位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
(2)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以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
(3)落实自行监测、环境台账、执行报告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4.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有哪些?
答:环境管理要求由核发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相关技术规范和监管需要,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包括: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
(2)自行监测要求、台账记录要求、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等要求;
(3)排污单位信息公开要求;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5.排污单位如何开展自行监测?
答:自行监测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1)按照行业技术指南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2)开展自行监测活动可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开展;
(3)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4)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按国家相关要求,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3个月内,将自行监测信息与“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与共享平台”联网。
6.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包括:
(1)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2)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7.排污单位如何规范台账记录?
答:环境管理台账指排污单位根据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对自行监测、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等行为的具体记录。
记录形式分为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
记录内容包含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无组织、特殊时段)等5类。
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排污单位可登录平台进入“台账记录”模块,下载相应类型的台账模板供参考。
8.排污单位如何按时规范提交执行报告?
答:执行报告指排污单位根据排污许可证和相关规范的规定,对自行监测、污染物排放及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等行为的定期报告,包括电子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
年度执行报告首次提交时间为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自然年,季度执行报告首次提交时间为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自然季度。
执行报告应依据行业技术规范规定,经资料收集与分析、编制、质量控制、提交等四个步骤完成。
(1)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包括:基本信息、生产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与台账记录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与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和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等;
(2)季度/月执行报告
内容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达标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
持证排污单位填报执行报告时,生产设施、治理设施和排放口编码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编码对照表》相对应。
9.排污单位如何开展信息公开?
答:《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
对于重点排污单位,应通过其网站、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产品规模、排污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评及其他环保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等。其他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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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生态环保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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